濮阳市人大王耀卿索贿国家财产,数额巨大财产来源不明

heike2023-03-2586

  中纪委: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马改莲,女,回族,现住郑州市,身份证号码:410121196105210022电话:18739918555

  被举报人:王耀卿 濮阳市原环保局局长,现任濮阳市人大办公室主任

  请求:1、濮阳市人大办公室主任王耀卿生活腐败、严重违纪依法应予追究;2、王耀卿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依法应予查处。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举报人王耀卿生活腐败借婚丧嫁娶敛财严重违法违纪。

  中纪委早在1989年颁布的《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就明确禁止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而濮阳市人大办公室主任王耀卿却不顾党纪国法、顶风作案。

  2008年王耀卿利用其子王斌结婚的时机大肆敛财。王斌婚礼在濮阳宾馆摆酒席将近100桌,期间收受了巨额礼金;2011年7、8月份王耀卿母亲去世,大办三天再次疯狂收受礼金无数,高档烟无数,据了解,丧葬期间,招待宾客的消费全部是由公费负担,车辆也全部是公车。王耀卿是典型的借婚丧嫁娶敛财的违法违纪行为。

  举报人此前已经向濮阳市监察委实名举报,但是濮阳市监察委对本人的举报却没有给予反馈,这是在包庇和纵容违纪。

  二、被举报人王耀卿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多项犯罪线索。

  1、被举报人王耀卿涉嫌贪污的线索

  王耀卿儿子王斌2012年8月出国去加拿大,王耀卿利用职务的便利在濮阳市政法委为其保留公职,王斌的工资照发,截至2016年王耀卿领取的王斌的工资有十几万元,该行为已经不仅仅是违纪而且经涉嫌贪污,王耀卿和王斌两人均已构成犯罪,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绝不是退钱了事的问题。

  对举报人反映的上述问题,濮阳市监察委完全能够查实,也应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王耀卿的责任,但濮阳市监察委却至今未对被举报人采取法律措施,致使王耀卿至今仍逍遥法外。

  2、被举报人王耀卿涉嫌受贿犯罪的线索

  2007年王耀卿以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以10万元购买了温泉花园400多平方米的别墅一套,该别墅位于濮阳市黄金地段,装修费也是他人出资。2007年濮阳市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也远远高于这个价格,王耀卿显然是利用职务之便,借买房之名掩盖其受贿之实,王耀卿明显是利用其分管政法工作之便变相收受贿赂。

  自2011年至2016年,在王耀卿任濮阳市环保局局长期间,王耀卿利用职权获取大量输送利益,大肆收受贿赂,如有人向其送相机一部,价值三万多元;有人向其儿王斌送赛车一辆,价值一万多元;希望相关部门彻底查清王耀卿的不法收入。

  3被举报人王耀卿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线索

  王耀卿本人生活奢侈,经常出国旅游,家里购物卡无数,所有开支全部是购物卡消费,其名下有多套房产,而且在国外为其儿子购置别墅。王耀卿的儿子王斌2012年出国,王耀卿为其在加拿大购买价值232万元人民币的别墅一套,越野车一辆约合20多万元人民币(房车都有相关证据附后)。另外据王耀卿老婆所说:王斌在国外每年花费几十万,全部由王耀卿提供,王耀卿在2013年8月份仅一笔汇款就给王斌汇款100多万元人民币。

  王耀卿另有房产5套,现住的温泉花园400多平方米的别墅一套;公务员小区180平方米楼房一套;王耀卿妻子单位集资房一套;80多平方米的老房一套;另外在2012年已出售给他人一套房子。王耀卿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收支差异巨大,王耀卿的收入不足以支撑各种高档消费,其所有的巨额资金、房产与其实际收入严重不符,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涉嫌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综上所述,王耀卿严重违纪并已涉嫌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由于举报人已经向濮阳市监察委举报,但濮阳市监察委却迟迟不予立案调查,至今不予处理,为此举报人特向上级监察部门举报,请求上级监察部门为党和人民清除王耀卿这种肆意践踏法律、无视党纪国法的腐败蛀虫。

  此致

  举报人:马改莲

  2021年3月6日

一、试问濮阳市经侦民警冯明:为何“正业不务”务业余?

  冯明,何许人也?

  1962年出生的冯明是河南濮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在职警察,“享受发薪不上班待遇”的冯明放着公务员工作不做,却在所居住的非凡景致小区(油田公安小区)“扛旗引路、热血沸腾”,从拒绝缴纳水电费开始到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借由业委会搭起的班子,冯明身披警察的外衣,利用业委会这个舞台在小区内煽风点火兴风作浪,要将一个为公安小区服务长达十年的尽职物业公司驱赶出去,从而为一个他指定的物业公司接管小区创造条件。

  薪义达物业与非凡景致小区的合作渊源始末

  薪义达物业公司在非凡景致小区服务陪伴全体业主近10年时间,从最初小区没有任何绿化,没有居民生活垃圾桶、休闲连椅、居民健身器材和路面等设施一路艰辛走过……尽管如此,薪义达物业也在尽可能的投入心血,去为小区的安全、祥和殚精竭虑。

  非凡景致小区前期入住率低、物业服务费收费率低,所有的小区管理性投入,只能一步一步的去增加完成。4号楼5号楼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因没有房产证95%的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在此情况下,薪义达物业公司在保证同等员工人数及同等服务基础上,只能靠车辆管理服务费贴补(小区面积11万平方米),以维持物业服务正常进行,居民享受的服务质量有保障;直到2019年中旬,经过多次协调,4-5号楼房产证问题解决,欠缴的物业费才算圆满收取。这也是薪义达物业公司在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八年的时间里,第一年摆脱亏损。

  2020年疫情过后,开始初见效益的薪义达物业公司,为了进一步提高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质量,开始规划小区整改(包括修建大门,建车棚等等都在计划中);2020年6月小区9--10号楼之间的路已修好,可以用于小区业主停车,公共设施建设提升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薪义达物业公司在收取着几乎是濮阳市最低的物业收费的前提下(每平方米的物业管理费1元,每年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1000元,平均每天合2.7元)。同时还承担着水电费的代收代缴工作,承担着相关耗材的支付,另外包括小区公共用电产生的费用,均是为了业主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这又何错之有?

  肩扛支持成立业委会的大旗,冯明成立业委会的目的究竟为何?

  薪义达物业公司的每一个员工和管理人员,都心怀对人民警察的尊崇。事实证明,在小区中居住的绝大部分公安干警以及他们的家属都是素质高、品行好的业主。当然,任何群体中都不可避免的存在害群之马,濮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民警冯明就是其中的一个。

  2019年7-12月每月月初,薪义达物业都会按照正常程序向冯明催交水电费,在无理叫嚣理屈词穷后的冯明一边不情愿的交费,一边向相关单位举报控诉,得不到相关部门的支持之后,他开始打起成立业主委员会进而攻击物业公司的算盘。

  业委会本身是民间公益组织,是以民生为本,替政府解忧,为业主解愁,其宗旨是创造一个和谐发展的小区环境。对于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薪义达物业公司无条件支持并全力配合工作。

  2020年8月份,非凡景致小区在冯明筹备下,成立了筹备组进行业委会成立的准备。在筹备报名期间,很多业主并未得到告知。小区居民对选票真实性,存在疑问,甚至有居民反映,业委会成员直接在小区广场自己勾选选票。

  召开业主大会之前,业委会成员先是带意见表分别逐户填写选票,后在2020年12月13日下午,实际到达会议现场不足100人的情况下,未核实业主身份、未公开会议议题,未当场公开表达意见形成选票,未倾听业主不同意见的情况下。未经现场清点选票即宣布由599户同意更换物业……

  那么,更换物业的投票表上到底有几家可以供业主们选择呢?事实上是:可以供业主们选择的只有冯明推荐的唯一一家!本应差额投票变成了等额投票,冯明和其指定唯一可选的这家物业公司到底什么关系?

  业主们有权利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选择物业公司,但是,剥夺全体业主的选择权,是谁给了冯明这样的权利?

  诽谤和侮辱,身穿警服的冯明在小区中的另一面,其实是一个流氓

  成立业委会后,冯明就开始以主任的身份向薪义达物业要钱;诽谤侮辱物业员工,并以多种途径宣传、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阻拦业主缴纳物业费,安排人员撕毁物业公司张贴的所有通知,多次在业主群恶意宣传诋毁抹黑薪义达物业是黑社会、黑物业、欺压业主等。

  薪义达物业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入户回访服务调查,冯明得知后,通过多种途径通知小区业主拒绝给物业工作人员签字,拒绝给物业开门,拒绝接待物业工作人员,蒙骗广大业主,阻碍业主缴费,阻碍薪义达物业正常办公,导致物业公司收费瘫痪欠收达38余万元之多!

  2020年12月11号下午四点,薪义达物业经理申华被冯明在“告全体业主书”中被诽谤侮辱,为了自身清白,申华经理当面和冯明理论,两人发生撕扯,冯明竟然以“我是濮阳市经侦支队冯明,有人打我请求支援!”为幌子报警,要求出警民警必须刑拘申华,该事件在小区业主中引起轩然大波。当日下午,业主委员会成员也寻机闹事,殴打薪义达物业保安队长,导致当天报警高达五次。冯明更是扬言,但凡是他想干的事誓死也要干成。

  近十年来,薪义达物业是以最低的价格,最优的服务与880余户小区业主相濡以沫,和谐相处。没想到,因为冯明的拖欠水电费不交,公司正常催要,导致这位民警的仇视。

  冯明以警察的身份和权威蒙蔽业主们的眼睛,大家相信警察,警察振臂一呼,一呼百应,其实冯明以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代价,采用非法手段驱赶合法的物业公司,打着为公益目的的旗号,行假公济私发泄私愤之目的。

  冯明身为警察不去公安局履职,他自我选举任命为业委会主任,不顾业主民生需求,隐瞒事实,有意制造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造成混乱局面,扰乱濮阳营商环境。

  公安,公安,当保一方安宁!

  非凡景致小区连日来乱作一团,冯明这位公安干警是脱不了干系的!从严治警喊了这么多年,濮阳市也走在从严治警的道路上。

  不到退休离岗年龄的冯明,他用什么理由只挂名不上班而是来小区操纵业主们违规成立业委会当老大呢?

  冯明打着警察的幌子在外面兴风作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扫黑除恶的今天,如此警察是否真的能逍遥法外呢?“小小寰球,有几个苍蝇碰壁”,我们且拭目以待!

  实名控告:薪义达物业公司

  关注电话:0393-4207555

  实名控告人声明为本文真实性和所有控诉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河南濮阳案例:责令交还土地行为于法无据,该行政行为被判无效

  【案情概况】

  原告吴某某系河南省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某某街某某组的村民。2019年7月25日,被告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作出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但在该告知书中却点名原告的房屋为非法占地建造,认为原告的占地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责令许村北街村民委员会在三日内收回原告占用的集体土地。

  原告认为其是房屋下土地的真正权利人和行政相对人,但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直接指向许村北街村委会,明显不合法,侵害其正当合法权益。于是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经人介绍,联系到北京宋玉成律师,聘请宋玉成律师代理此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即指导当事人依法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知书》。

  【判决结果】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9)豫0928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采纳了代理人宋玉成律师的代理意见,虽未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站在了原告一方作出了判决,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关于《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的合法有效性问题。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违法占用土地行为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被告依据上述规定责令村民委员会收回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有法律依据,且该告知书并未向“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人”进行送达,程序违法,被告亦主张告知行为不对原告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因此,该告知书属无效的行政行为。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濮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无效。

  【律师说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本案除了该责令告知书是否有效问题存在争议以外,被告还提出原告的房屋并未被拆除,故其做出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具有可诉性。宋玉成律师当庭提出反驳,宋律师认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可诉,主要是看该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益是否产生影响,本案中被告作出的案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告知书》带有强制性,虽然以告知书的形式表现,但属于行政决定,且该村村委会已经依据城管局和国土局的告知书给告知书中指向的五位村民下放了书面的通知,告知村民拆房加收地,否则将强制拆除。在此情形下,被告还声称作出的行为对原告的权益没有影响,显然是没有道理的,也不符合本案的事实。所以,该告知书将原告建房占用土地定性为非法占用土地,并责令村民委员会收回土地,对原告的实际权利义务肯定产生影响。原告认为告知书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具备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总结与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宋玉成律师提醒大家,在房屋拆迁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与相关行政机关接触的情形还是很多的,相关政府机关会依据职权或者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一些行政行为,当我们发现他们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时,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时,我们是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宋玉成律师同时也倡导,行政机关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明确权力的来源为委托还是法律法规授权,有无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明确行政相对人并予以告知。这样才能达到既能严格执法,也不损害合法者权益。

  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此类情形,也可以选择咨询相关律师,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卓越的专业技能,会为你答疑解惑,为你提供维权途径!

  参考(2019)豫0928行初98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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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行为交还河南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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